江桦:职务犯罪量刑要防止“合法恩惠权”
“受贿10万元和受贿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那么,职务犯罪中,即便官员已经落马,但完全可凭借一定的经济实力、关系打通关节,获得合法恩惠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外,还跟职务犯罪的量刑设计有关。
受贿10万元和受贿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 在审议 两高 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了热门话题。有代表表示,目前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3月12日《新京报》)著名历史学者吴思曾提出一个观点 合法伤害权。什么意思呢?是指在量刑时,法官因拥有自由裁量权,便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比较中的刑罚 因为就高或就低都是合法的,那么对于他们不喜欢或者有利益冲突的违法犯罪者,就可以合法伤害。与之相反,则是合法恩惠权,即在得到好处或者授意之后,法官则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出比较轻的判罚。那么,职务犯罪中,即便官员已经落马,但完全可凭借一定的经济实力、关系打通关节,获得合法恩惠权。还有一种情况,一些权力人士因害怕被 咬出 ,也往往主动为职务犯罪者谋取合法恩惠权,在量刑上给予轻判,以丢车保帅,让卒安心服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外,还跟职务犯罪的量刑设计有关。众所周知,贪污、受贿有三个量刑区间:5000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前两个区间,问题不大。可贪污、受贿过了10万元,根据情节轻重,刑法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种是无期徒刑,一种是死刑。问题便来了。因为在现实中,对于职务犯罪,无期、死刑很少适用,经常适用的有期徒刑却拉不开层次,为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数罪并罚,单个罪名的刑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那么,10年至15年,刑期选择余地是很窄的。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贪官贪腐能力越来越强,上亿元的贪污大案都发生过。10万元与1亿元,简直是天壤之别。改变这种怪现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降低以贪污、受贿数额量刑为主的分量,增加其他量刑因素的比重,比如犯罪动机、受贿次数、赃款用途等。第二,可考虑适当提高有期徒刑刑期上限,如将目前的15年延长至25年。第三,可以仿照其他一些国家,制定 量刑指南 ,把量刑标准细化、统一化,将 何种情形用何种判法 规定得一清二楚,从而挤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的 水分 ,扯断法律弹性过大的 橡皮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