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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发布集中管辖食药环破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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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8月31日,记者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该院发布集中管辖食药环、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舌尖安全、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

一、打击非法捕捞守护巢湖生态平衡

年1月1日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被告人左某某、俞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水域,采用快艇拖拽虾耙捕捞或者在湖面水下安设虾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白米虾多千克,后二人将非法捕捞的白米虾卖给靳某某和方某某,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捕捞水产品使用的GPS定位仪、虾笼等工具。

合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俞某某在巢湖水域全面禁捕后,仍然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左某某、俞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经实际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的责任,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合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左某某、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元;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合力推进长江生态大保护,加快恢复巢湖渔业资源,改善巢湖生态环境,提升巢湖水生生物多样性,自年1月1日起,巢湖流域全面禁捕。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告人左某某、俞某某“顶风作案”,购置快艇,使用虾耙,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巢湖已全面禁捕仍多次捕捞,考虑到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改变控方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处二被告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向“竭泽而渔”亮剑,为保护巢湖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未设危废识别标识被处罚企业环保意识需加强

年9月27日,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长丰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监察,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参照《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行*处罚裁量基准(年版)》规定,决定对长丰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被执行人长丰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诉讼,年9月14日,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铁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环罚字[]73号《行*处罚决定书》,在行*主体、行*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长丰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诉讼,该处罚决定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可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6月28日对其发出催告书,且在催告期限届满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长丰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自觉履行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环罚字[]73号行*处罚决定。

危险废物一定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未张贴标识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将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可处以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需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依法走绿色环保生产之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年4月,被告人张某年、陈某平、张某余合伙在长丰县岗集镇租赁了村民约20亩土地用于开采矿石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年4月至7月,张某年、陈某平等人与郑某约定,由郑某在租地上开采矿石,张、陈等人每吨收取提成4元,陆某某在现场负责统计开采量。郑某共计开采矿石逾1.5万吨,销赃数额逾33万元,给付张某年等人提成款约6万元。年4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宋某锋、张某俊在岗集镇境内开设石料加工企业,两人事先明知郑某在非法开采矿石,仍约定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并加工出售,总计收购郑某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

年11月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长丰县岗集镇被告人宋某富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矿石出售牟利。宋某富帮助郑某协调村民关系,并向郑某收取每吨4元的提成,总计收取约5万元。年年底至年4月,被告人宋某锋在宋某富的另一片地上开设石料加工厂,继续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合铁法院提起公诉,并基于指控的非法采矿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各被告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在法官主持下,根据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各被告人经过协商确定各自赔偿份额共计.62元,并在宣判前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各被告人已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基于此,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开庭前,各被告人表示已尽力赔偿,提出公诉人的罚金刑建议可否适当减少,宣判前,经与公诉人协商,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的罚金刑进行了部分下调,罚金刑也全部缴纳到位。合铁法院于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涉案的十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刑法规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不仅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让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交纳生态修复赔偿款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了替代性修复,体现了司法机关以生态修复为重心,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本案的办理对生态环境的跨地区修复进行了有利探索,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一体化的重要实践,实现了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四、守护舌尖安全严惩食品犯罪

年下半年至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设置窝点,进行包装然后对外销售。年7月至年7月,杨某某通过物流或者当面交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并雇佣其女儿、儿子协助包装发货、招揽生意。年7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杨某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成品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年8月6日,合铁法院对本起销售有*、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儿子被以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2万元至元不等的罚金;杨某某女儿、儿子系从犯,认罪认罚,被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万余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产、生活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杨某某等人为追求获利,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不仅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自身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

五、“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状告售假商家胜诉

年5月1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1、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叶某某货款人民币.8元,原告叶某某同时将涉案产品“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退还给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2、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某人民币8元。

经审理查明,年2月22日,原告叶某某在“拼多多”店铺“珂语遥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每盒12罐装,单价.8元,数量:1盒,共计.8元,订单编号:-。案涉产品未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商品的经营者,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综上,叶某某要求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实质安全标准,还包括标签、标志、说明书的安全标准。违反标签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应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确认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安徽金安公司位于安徽省肥东县的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一家制造类企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主要经营钢管、钢材轧制等。因经营不善,于年起停止经营,并发生大量债务纠纷,形成诉讼,成为众多案件被执行人。年,合铁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涉及安徽金安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相关设备陆续被变卖,早已资不抵债,存在“执行不能”案件。

合铁法院经研究,果断启动“执转破”机制,将安徽金安公司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合铁法院作为安徽省唯一专门法院,主动作为,承办破产清算一案,并在合铁法院裁定受理后,6个月内宣告该公司破产,有效化解执行案件件,处置债务3.48亿。安徽高院董开*院长批示,合铁法院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利用“执转破”助力执行攻坚,做法值得推广。

一是率先在合肥法院启动“执转破”机制。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渠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二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案件中依法处置了涉及位职工债权,为企业改制后的职工问题提供了参考路径。

七、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安徽国开公司因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至国外,经营停滞,开发的相关楼盘烂尾,涉及土地几百亩,小业主上千户,信访维稳压力巨大。在当地*府主导下,引起投资人,续建烂尾工程。但因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相关工程被多轮查封,投入风险大,无法有效续建,工程继续停摆,债权人与小业主情绪激烈。

合铁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后,通过公开竞争选人方式依法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安徽国开公司,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理清公司基本的经营状况,解除众多法院的查封措施,推动烂尾工程续建,稳定了债权人、小业主的情绪。合铁法院经过管理人工作,认为该公司具有存续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依法裁定对其进行重整,并根据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目前,安徽国开公司开发项目续建完成并已验收,小业主正在办证,重整投资人利益得到保障。

一是率先在合肥法院启动竞争选任管理人机制。合铁法院在本案与同一时间段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中率先启动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实现了管理人指定公平与案件审判公平的统一效果。二是保障重整投资人投资权益。通过破产程序,查明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并解除保全措施,降低了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与投资成本,保障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八、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宣城创元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系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宣城市开发的安置小区未能如期交付,在建的商住楼烂尾,拖欠了大量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多次上访,信访维稳压力大。主要债权人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宣城创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合铁法院已于前期受理了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安徽高院同意后,将本案移送集中管辖。

合铁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具有存续的必要性和重整的可能性,若重整成功,能够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但重整过程中,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效果不明显,部分债权人有意参与重整,又无足够的资金予以启动重整程序。合铁法院组织协商,积极引导,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最终设计出以参与重整的主要债权人的债权作为担保,解决资金问题,促成重整成功。

一是跨行*区域管辖。通过非实质性合并破产程序,跨市级行*区域,集中管辖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便于统一集中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公平地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二是创新重整投资方式。通过设计主要优先债权人以债权作为担保的方式,对外融资,解决了重整程序的启动资金,最终促进项目的续建。

九、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元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安徽徽商创元建筑公司、安徽创元园艺公司均是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受到安徽省徽商集团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影响,已经停止经营。安徽省徽商集团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两公司已经无经营价值,且资产不足以清楚全部债务,遂以该两公司名义申请破产清算。

合铁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安徽徽商创元建筑公司、安徽创元园艺公司属于典型的“三无“企业,且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于是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分别经历54、55日的审理,宣告两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率先在安徽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构建“快进快出”机制。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财产状况清晰,合铁法院探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有效清理了“僵尸企业”。

十、爱姆捷汽车零部件(安徽)有限公司重整案

爱姆捷公司系中外合资、国有控股的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因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不畅以及业务规模小,导致该公司经营停滞。后,该公司股东为清理资产,作出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合铁法院裁定受理后,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全面该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仍有相关的生产厂房与设备。该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也是该公司股东之一,有意以合肥为立足点,拓展业务,但公司治理现状和对破产程序不理解,让其举棋不定。合铁法院主动上门提供司法服务,发送司法建议函,释法明理,促成该股东成为重整投资人,完成该公司重整。目前,爱姆捷公司管理权和经营权已经移交完成,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2万元。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爱姆捷股东通过重整程序获得该公司%股权,有效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降低投资风险。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以及代表诉讼,降低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和成本。

(记者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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